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规定需要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在通知方式未明确规定时,快递寄送可作为一种有效通知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确定通知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通知的性质、内容、方式和习惯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以挂号信、电报、传真等可以确定收件人收到通知的方式送达的,视为送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当保证邮件、快件等畅通地区的通信;提供邮件、快件等寄递服务,不得限制收寄的范围和数量。”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未明确规定时,使用快递寄送可以视为一种有效通知方式,但需要保证收件人能够收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