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已抵扣开了红字信息表,我们怎么操作 |
释义 | 应该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 信息表传送给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信息表编码,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购买方做红字账务处理。 操作步骤: (1)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2)购买方申请--选择已抵扣或未抵扣--确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用表--输入销售方名称、税号、货物名称--打印; (3)打印完成后选择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等信息表编号出现后,再根据这个信息表编号,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即可。 一、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菜单或直接点击信息表,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二、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信息,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下一步”按键 三、核对信息后,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 系统自动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界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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