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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目前配备的公务用枪主要有
释义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一 人民警察配枪范围
    1、各级公安机关以用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森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境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督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用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配枪范围:
    (1) 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 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 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三、 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的配枪范围:
    (1) 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 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保卫部门;
    (3) 省级以上重要的通信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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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