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执业药师暂行规定里的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这是说可以参加考试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应该可以参加考试,但考完试还需要注册,只有进行了执业药师注册才可以具备执业药师的资格,但注册的过程中就提到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可以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