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很多,而发出要约是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发生的约定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受要约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表示同意签订合同,所以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