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增加仲裁请求 |
释义 | 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没有异议且经仲裁庭准许的,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步骤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即可。具体流程为: 1、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仲裁开庭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开庭要的注意事项: 1、处理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主持下,事主在这个场所内就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解、质证、辩论、调解; 2、事主在庭审时的权利:如申诉、质证、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等权利; 3、事主在庭审时的义务: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如果事主认为仲裁庭里的成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就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事主陈述仲裁请求时,事主理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三、劳动仲裁追加被申请人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是可以缺席裁决的。 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 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通知的开庭日期、地点参加开庭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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