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写作抄袭会有哪些后果 |
释义 | 写作抄袭的后果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一、销售盗版书是否侵犯著作权 是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销售者明知是盗版的图书仍予以销售的,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至于购买者,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追究,但只局限在个人零星的购买行为;否则,可根据《刑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名誉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受害人名誉的,受害人得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这种方式适用于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方面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尤其适用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一般说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应当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诸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报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3.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赔礼道歉不以公开进行为要件,这是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要区别。加害人可以以公开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也可以以秘密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是否以公开或者秘密的方式进行,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也就具有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功能。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而以加害人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以加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但是不限于金钱,以某种能为受害人所接受的实物作为赔偿也是可以的。 赔偿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对于财产损害,可以通过计算实际损失而确定赔偿额;对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则应参考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的后果等方面的因素予以确定。 三、抄袭影视作品,算不算是侵犯个人知识产权 1、抄袭影视作品算侵犯个人知识产权。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或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即知识产权),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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