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性未婚同居应该怎么自我保护 |
释义 | 虽然青春损失费难以获得支持,但仍有其他途径来自我保护,比如,在同居关系发生时,一方(多为男方)往往承诺如果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财物作为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们可以将这种承诺看成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当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的条件成立时,作出承诺一方的赠与就生效了,就应该履行。 女方可要求对方签署这样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如此,当男方结束同居关系时就可要求其履行赠与行为,如对方拒绝,可以直接诉诸法律,而通常法院也会支持的。 当然,作为女性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离婚时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都有特殊的保护与照顾,而这些都是同居关系中所无法享受到的。 所以,在开始同居关系时,就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同居中,如对方做出承诺就要留下必要证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前提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一、结婚半年流产离婚彩礼要退吗 法院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一)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彩礼返还的标准: 1、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 2、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况来考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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