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保险已缴纳满期,亲人过世如何赔付? |
释义 | 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并取出,非因工死亡可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工死亡可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为公务员家属提供生活保障。 法律分析 养老保险账户中所有余额都可以取出。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同前,账户余额可以取出。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遗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工死亡,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法律分析】 1、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账户里的余额可以取出,由继承人进行继承,非因工死亡的,可以要求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工死亡的,则享有有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因此是可以取出的,由继承人开始继承的。并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也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 3、如果是因工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员工的遗属还可以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如果是非因工死亡的,比如因病死亡或者因意外死亡的,该员工的遗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不仅是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可以取出,还可以领取其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为了让公务员的家属即便失去了一个劳动力,仍然能够维持生活而设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的优越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未达退休年龄而去世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可继承并取出。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而因工死亡的遗属还可获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性体现在为公务员家属提供维持生活的保障,使失去劳动力的家庭能够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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