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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承诺和迟延承诺的区别
释义
    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承诺发出的时间有所不同。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所作出承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达到要约人。
    一、承诺合同无实质内容有效吗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以承诺没有实质内容,承诺合同无效。
    2.对方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就会成立。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三、迟到的承诺不属于要约吧?
    迟到的承诺并不属于要约,受要约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如果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如果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则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拒绝接受外,该承诺仍然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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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1: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