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调查人员要收集、整理保险事故有关的材料,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辨别保险欺诈,保护诚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为了避免保险欺诈,理赔调查既要核实事故真实性,也会调查既往病史。一般来讲,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来获知投保人的既往病史:通过社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就诊记录;和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其中前者是目前调查的主要渠道。1、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就诊记录,因为我国医疗记录共享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所以保险公司目前主要是调查社会保障,因此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是调查的重中之重。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部分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便可互通有无,但由于合作关系网络目前还并不是非常完善,建立健全起来比较费时费力,暂时并不是主流方式。不过在未来,这一方式会越来越普遍。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