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 明或者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会测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证明,但因各地情况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