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
释义 | 关于转发山西省统计局2010年全省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晋公交管41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 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47.7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36.3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792.7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3.9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544元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农、林、牧、渔业20414元采矿业52403元制造业25436元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43496元建筑业26500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176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6266元批发与零售业19087元住宿和餐饮业15157元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活动)52644元房地产业17940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93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34195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910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0466元教育31211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389元文化、体育与娱乐业25114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117元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相关计算: 一、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5年): 1、城镇:15647.7元×20年=312954元; 2、农村:4736.3元×20年=94726元; 二、残疾赔偿金(60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最低5年): 1、城镇居民: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3997元×20年=279940元;一级伤残为4244元×20年=84880元; 二级伤残为279940元×90%=251946元;二级伤残为84880元×90%=76392元; 三级伤残为279940元×80%=223952元;三级伤残为84880元×80%=67904元; 四级伤残为279940元×70%=195958元;四级伤残为84880元×70%=59416元; 五级伤残为279940元×60%=167964元;五级伤残为84880元×60%=50928元; 六级伤残为279940元×50%=139970元;六级伤残为84880元×50%=42440元; 七级伤残为279940元×40%=111976元;七级伤残为84880元×40%=33952元; 八级伤残为279940元×30%=83982元;八级伤残为84880元×30%=25464元; 九级伤残为279940元×20%=55988元;九级伤残为84880元×20%=16976元; 十级伤残为279940元×10%=27994元。十级伤残为84880元×10%=8488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9792.7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2、农村居民:3305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四、丧葬费:36636.9元÷12个月×6个月=16771.9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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