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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调任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一、公务员调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二、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如下:
     1、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2、二是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三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4、四是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5、五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6、六是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7、七是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法律依据:《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公务员转任即公务员调任,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于2019年1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调任规定》中。
    法律依据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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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