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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释义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监督的方式如下:
    1、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2、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5、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6、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7、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8、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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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1 3:4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