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具体如下:(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