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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规定的三包义务是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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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3: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