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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具有哪些
释义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如下:
    1、土地被征收;
    2、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
    3、土地灭失;
    4、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等。
    一、地役权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地役权人有下列权利:
    1、利用供役地的权利;
    2、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
    3、基于地役权的请求权;
    4、处所和方法的变更权。
    地役权人有下列义务:
    1、支付对价的义务;
    2、维护所建设施的义务;
    3、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的义务。
    二、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者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或者抵押。法律明确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转让规定有什么
    地役权转让规定有:
    1、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着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单独转让。当需要服役的使用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因此,地役权一般不能单独转让。地役权是利用他人房地产方便自己的房地产;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建立必须与有需要的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地役权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其他物权。虽然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该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有共同的命运,必须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一起转移,不得与需要服役的使用权分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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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6: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