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需要登记吗 |
释义 | 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登记应注意: 1、是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3、是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4、是地役权登记直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即可,不需要报政府审批; 5、是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6、是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7、是地役权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发放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地役权情况在土地证书上的记事栏上加以记载; 8、是虽然地役权的初始登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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