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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材料
释义
    一、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条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经批准改变房地产用途或权利人名称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深圳房地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3)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证》;
    (四)变更证明文件:
    1、房地产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2、房地产坐落名称或者房地产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3、房地产用途改变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需补交地价的,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4、非商品房转商品房的,应当提交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增补协议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5、在权利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宗地或者房屋的基本登记单元发生分割、合并的,应当提交土地或者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以及测绘大队出具的测绘报告;《房地产证》因分户而换(分)证的,应当提交原《房地产证》及与原报建规定相符的竣工查丈报告及分栋、分户汇总表;
    6、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或者续期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年限变更(或者续期)合同及付清地价款证明;
    7、共有房地产分割或者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
    (1)共有房地产实物分割的,应提交分割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及测绘查丈报告,协议分割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登记份额未明确的共有房地产申请按份共有登记的,应提交产权份额分割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3)共有性质发生改变的,应提交共有人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将按份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协议书。
    8、企业改制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改制批复、土地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批复或者备案意见、工商部门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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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