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赦的三个条件是:被特赦对象存在犯罪行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的。 2、特赦只能实行与法院判决后;而大赦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前。 3、特赦只能赦其刑;大赦既可赦刑又可赦罪。 4、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5、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我国宪法只规定了特赦,对大赦未作规定。 在2015年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上,我国进行过一次特赦,距离最近的一次已经过去40年。特赦对于特定的罪犯来说是一种救赎,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法治中国情与法的融合的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三项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