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超标电动车什么时候禁止上路 |
释义 | 浙江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延长三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对于已经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的方式来管理,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按照非机动车对待。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一、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3.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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