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②意识消失 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③不能工作 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③明显职业受限 ④社会交往困难。 4、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③职业种类受限 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③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④社会交往贫乏。 6、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②各种活动降低 ③不能胜任原工作 ④社会交往狭窄。 7、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③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④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②远距离活动受限 ③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伤残划分依据为: ①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②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③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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