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费要有什么法律依据 |
释义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以前我国治理滥收费,规定的收费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本法则更进了一步,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作了规定,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可以收取费用,但这种规定也应当合理。一般来说,国家提供普遍的公共行政服务,是不应当收取费用的,如警察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服务等。因为公民通过纳税,支出了有关费用。但是,国家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需要交纳有关费用。因为这种服务只有一部分人享受,不能因一部分人的支出摊入到每个公民的人头上。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应当是少数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我国现行法律中与许可有关的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倾倒废弃物品费等二是资源补偿费,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三是检验费,包括卫生检疫、检查费等;四是工本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等;五是手续费,如申请手续费等。按照许可收费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被许可行为的收费,如排污费、资源补偿费;一类是对申请行为的收费,如手续费、工本费。对许可行为和对申请行为的收费具有不同性质,前者是因为申请取得了特定的财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开采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国家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身份,转让财产权利,这种情况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等方面表现比较明显。后者是因为增加了行政机关的管理成本而收费。对于后一种收费,要从严控制,因为国家已为行政机关的运行提供了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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