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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贺某口头答应二年后再租给胡某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订立的要约或承诺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即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本案贺某在胡某多次找其交涉以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口头答应到2008年6月底后再租给胡某2年。贺某这句口头承诺,没有房屋租赁合同所必须的租房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房屋维修等主要条款,不是向胡某发出的要约;胡某只是要求承租贺某的门店,没有提出租房所必须的条款,故贺某口头答应也不是对胡某要求租房的承诺,况且城市的房屋租赁依法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贺某这句话只是要约邀请,既不因胡某的承诺而成立租赁合同,也不因贺某与郭某等其他人签订租赁合同而构成违约。因此,贺某于2008年6月继续与郭某、彭某签订的该门店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杨伍姑
    一、买卖合同的要约有哪些构成要件
    买卖合同的要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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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4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