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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购房政策
释义
    青岛的购房政策主要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为限购区域。青岛籍家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在本市服役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和在本市服役的证明。因在外地服役将本市户籍迁出的现役军人,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本市户籍居民考取外地大专以上院校,其户籍迁移至外地院校集体户的,视为本市居民,购房时应提交学生证(原件)、集体户口本人页(原件)和原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非青岛市户籍,一个家庭只可拥有1套住房,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一,青岛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籍家庭无法在限购区域内购房。
    二,非青籍家庭:在购房前两年内,有连续12个月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的非青籍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青岛户籍),可在限购区域内购房一套房。
    三,限购区域: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李沧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非限购区域:即墨区,胶州区,莱西市,平度市
    四,“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和未成年人子女。
    法律依据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3.30《通知》第一条所称的“购买",包括已购和新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公寓以及通过拆迁(征收)安置、公房出售取得的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不受3.30《通知》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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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5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