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有: 1、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晚上22点至次日6点,一类生活区域噪音在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噪音在65分贝以上的,则为扰民;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