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纳税额税货物进口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公式中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税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称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组成的一种价格。上述费用还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或者资料等费用。该货物在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卖方的佣金,也应计入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应由海关审查确定。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是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税法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出口货物在离岸价格以外,买方另行支付货物包装费的,应将其计入完税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