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类型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有以下三种类型: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等。公司的类型有哪些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依据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自由转让,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依据公司资本来源的所有制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营公司、公私合营公司和民营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实上,民办学校既可以表现为非营利性,也可以表现为营利 性,两者皆可从事具有公益色彩的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财产争议时,应明确界定民办学校是否具有营利性特征,从而判断其剩余财产是否应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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