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恶意竞争行为如下:
 1、欺诈性交易方法,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3、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行恶意竞争如何处理
 1、同行恶意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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