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首先必须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权属、面积等基本情况,这些都属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此为依据并结合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补偿款。那么,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