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丧失不影响抵押权,抵押人可按顺位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来优先受偿。这些资金可视为抵押财产的变换,原抵押人仍可按顺位获得优先偿还权。抵押担保期限到期或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并不一定消失。抵押权人有权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先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款项,这等同于抵押财产的形式变化。原抵押人仍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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