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死刑以及死刑缓刑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的限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979nbsp;年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什么是罪大恶极,理解上有很大偏差。1983年严打中,一个女人先后和几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就算罪大恶极,几个小青年在街上打赌亲吻别的女孩就是罪大恶极,这样的犯罪统统枪毙了。1997年刑法典“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规定修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把“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规范了法律的科学用语,明确了限制适用死刑的实体标准,符合了在死刑适用条件上的一般国际标准。同时,1997年刑法典在分则的规定中,对可以适用死刑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大量减少了死刑。 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条,审查被告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2.设立死缓制度 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制度。我国清朝时死刑分两种:斩刑和绞刑。斩刑又分斩立决和斩监侯,绞刑又分绞立决和绞监侯。监侯其实就是死刑缓期执行。 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条,争取被告人判处死缓。 3.死缓没有悔改表现的也不杀 1979年刑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修改以后,判处死缓的基本都可以免死。 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条,查清被告人在缓期执行期间是一般违法、违纪,还是重新犯罪,如果确实重新犯罪,要查明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是是缓刑期间犯罪,还是以前犯的罪或者缓刑期过后犯的罪。 4.未成年人无论犯罪多么严重都不判处死刑 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徒刑。 1997年修正为: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死缓是死刑的一种,不适用死刑当然包括不能判处死缓。而且特别明确了“犯罪时不满18岁”,而不是审判时不满18岁。 律师要充分利用这一条,查明被告人是不是真的满18岁。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否相符,是否有虚报年龄。 户籍只登记出生日期,不登记出生时刻,所以18岁出生日那天犯罪,应当推定为“未满18岁”。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人在他18岁生日的晚上请客,来了一帮同学为他祝贺生日,席间发生口角,把一个同学当场杀死。杀人事件是晚上9时。律师认为被告人有可能是晚上9时以后出生的,晚上9时犯罪,不能说明被告人犯罪是已满18岁。法庭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nbsp;岁,不适用死刑。 5.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而不是指犯罪是怀孕。 犯罪时没有怀孕,犯罪以后怀孕的,同样不能适用死刑。 有一个女贪污犯,犯罪时没有怀孕,被捕后也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判处死刑后发现怀孕了。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 犯罪前怀孕了或者犯罪后怀孕了,审判时流产了,也属于怀孕妇女。不能因为怀孕后流产了就不算怀孕,就可以判处死刑。 一审、二审,甚至死刑复核都没有发现怀孕,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了,要停止死刑的执行,报最高法院改判。 对怀孕妇女不能判处死刑,不是等生下孩子再判死刑。而是不能判处死刑。 律师在遇到女当事人时一定要查明她是否怀孕,特别是是否流产。 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涉嫌故意杀人(谋杀亲夫),委托人要求我在会见时设法让当事人怀孕。我告诉她我做不到,即使做到了那也属于伪造证据,属于犯罪。 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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