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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表现是
释义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包括中止履行、追回在途货物和追回在途货款。这些行为主要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出现,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利益。这些措施构成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方式主要有:中止履行、追回已在途中的货物、追回已在途中的货款。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主要是出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时,这时先履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就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为表示。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以自己的不安为由,对起诉方的指控进行辩护的权利。其行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处于不安状态;2.通过辩护词陈述自己的不安感受和情绪变化;3.请求法庭考虑不安状态对被告行为的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34条,其中明确规定了被告对指控提出不安抗辩的权利,并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此外,法院在判断不安抗辩权的有效性时,还会考虑被告的心理状况、证据的可信度等因素。因此,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被告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中止履行、追回货物和货款。这些行为表示是被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途径。在刑事审判中,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陈述不安感受和请求法庭考虑不安状态对行为的影响来行使不安抗辩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被告的权利,并要求法院综合判断。因此,被告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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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