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期限为2年,超过期限的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应当依法不予执行。因此,如果强制执行期限已经过去2年,未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就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了。 但是,如果您有合法的理由导致无法在强制执行期限内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例如,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如果法院认为您的理由合法,可以决定延长执行期限。 另外,如果您在强制执行期限内已经开始执行,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执行未完成,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总之,强制执行期限2年后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强制执行。但如果您有合法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或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四)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如超过2年,申请执行,对方无异议,也可申请执行,对方有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