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己可在1年之内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以下工伤认定的不会被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