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扣押清单复制了几份 |
释义 | 扣押财物和文件应登记保存清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给持有人,一份给公安机关,一份附卷备查。无法确定持有人或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对贵重财物应拍照、鉴定、估价。 法律分析 扣押清单一式三份,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拓展延伸 查封扣押清单的复制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关于查封扣押清单的复制数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根据实践经验和合理的操作,建议在进行查封扣押时,至少复制两份清单,以确保备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样做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防止意外遗失或篡改。此外,复制的清单应妥善保管,并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因此,尽管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但为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建议在查封扣押时复制足够的清单,并妥善保存。 结语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了解,查封扣押清单的复制数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根据实践经验和合理操作,建议至少复制两份清单,以确保备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样做有助于保护各方权益,防止意外遗失或篡改。复制的清单应妥善保管,并可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尽管没有具体法律要求,但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建议查封扣押时复制足够的清单,并妥善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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