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举者检举工程质量问题的,检举书应该载明工程的名称、工程位置、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负单位等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部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