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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释义
    制片者,影视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
    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制作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这些作品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使用方式加以使用。
    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不因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剧本、音乐等不管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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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