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ECFA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是有明确的终止规则,现在还没终止,主动权握在大陆这边。一方终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海峡两岸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法律依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三条 货物贸易一、海峡两岸同意,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后六个月内就《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二、《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货物贸易的海峡两岸保障措施。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四、任何一方均可在《海峡两岸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