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级别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明确宣告: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需要哪些证据 管辖权异议的证据主要涵盖几个方面即可。 1、能证明诉讼标的的发生地点的证据; 2、证明受理法院无权管辖此诉讼标的的法律规定即可。 二、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情形 1、法院对案件实体审理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权是有错误,但判决是正确的,应当不再再审,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和判决均有错误,经过再审和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下级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案件尚未作出判决之前,上级法院如果发现该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即以职权裁定撤销该错误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