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垄断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表现形式 |
释义 |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 “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 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府规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 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现有法律没有给相对人提供直接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也不接受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有相对人的经营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行政垄断可以分为: 1、地区垄断。这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2、部门垄断。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另外,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也带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纵容、帮助或促进之下的卡特尔。具体表现方式是:第一,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联合定价,以排斥外地的经营者;第二,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使这类商品在本地市场难以经营;第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以协议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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