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双方约定的借款复利有效,但最终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在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初始借款本金和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