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如果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则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应当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