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于土地用途对土地价值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成为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中比较混乱的一个问题。准确理解现行法律关于出让土地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对于完善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正确处理土地用途变更法律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如果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依法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规定明确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改变出让土地用途的唯一法律形式。但同样是出让土地用途变更,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却作了选择性规定,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不同规定,可以根据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效力的原则,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准,解决行政或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哪些情形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哪些情形必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仍然是不明确的。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清楚,才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些市场用地主体特别是开发商,在利益的驱使下,规避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法定程序,或者规避较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再通过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用途方式,将所取得较低经济效益用途的出让土地改变为较高经济利益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变更出让土地用途法律上的混乱,乃至在出让土地用途变更中滋生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