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土地用途,有居住、工业、商业、科教文卫、综合或其他等五大类用途。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是一种实质性的权利变动,需要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果是每一大类之中的土地用途改变,则应采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法律形式,如由教育用地变更为体育、卫生、科技用地等;如果跨越类别改变土地用途,就必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