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企业直接向合作银行或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或者,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担保公司经过了解同意担保后向银行或信用社推荐贷款客户; (二)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完善的《企业申请担保书》(担保公司提供格式)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贷款证》及《贷款卡》复印件 7.前三年度审计报告及上月财务报表复印件 8.已有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9.已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10.企业或项目的其他重要证明材料(如:买卖合同、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复印件) 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如公司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事项,尚需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 13.商业计划书(内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简介、今后两年发展规划、本次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等) 14.反担保措施的有关材料 15.企业本年度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16.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公司的业务员根据对企业的调查了解和所收集的资料写出评估报告,报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评审; (四)企业经过评审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 (五)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六)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委托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七)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或信用社共同监督企业资金运用状况。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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