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办对象资格: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5、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6、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2、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 4、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4]259号)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 “注销失业登记”情形消失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援助证。 5、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该内容由 何丽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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