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爆炸罪的犯罪构成 |
释义 | 1.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安全及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3.本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即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爆炸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已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加重情节考虑。 4.十年以上量刑的数额“重大损失”标准,一般为5万元以上。 5.本罪与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对象,是特指某个主体,还是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本罪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一是故意,二是由于违反规定的过失行为,两者不可混淆。 以上就是对于爆炸罪的认定的内容,爆炸罪必须要满足危害到多数人的安全这样的必要条件,才能够判断其为爆炸罪。爆炸罪对于公共安全有很多的危害,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则判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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