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司法鉴定书一式几份 |
释义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向委托人出具的文书。该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且该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一、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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